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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召开关于“案例分析与律师营销”的研讨会

          2009625,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案例分析与律师营销”的研讨会。会议由陈峻峰主任主持,伍时伟律师主讲,刘芳、郑乐畅、吴绍林、习军、张存清、庞琨、邹艳玲等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伍时伟律师秉承着“授人鱼不如授人渔”的崇高职业道德,以其专门从事法律工作11余年所积累的律师实务经验,向与会的各位年轻律师传授自己的独到见解,并相互交流心得,进一步提升大家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务能力。

          会议主要围绕伍时伟律师曾经代理的两企经典案件展开讨论,向大家介绍如何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寻找实现案件胜诉的突破点。这两个案例分别为:案例一,"保险公司为身份虚假的投保人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险出险后应根据其对投保人的资信审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兼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案例二,“企业法人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酒楼申办卫生、税务及招工等手续需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兼论强制性补充清偿责任的量化”。

          伍时伟律师在案例一中谈到,“一事不再理”原则即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却一直以来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搜集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既存司法判判例等资料,用以支撑和加强我方的诉讼请求、辩解力度。在案例二中说道,补充清偿责任是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针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债务清偿困难的现状,用司法解释或法院内部办案规则等形式总结出来,并在审判实践中广泛推行的一项制度。在实务中可以巧妙地将补充清偿责任量化,以达到对抗双方的利益均衡。

          会议结束时,参加会议的各位年轻律师均表示,希望以后能够定期开展关于理论和案例的研究讨论,以增强自身的执业能力,陈峻峰主任亦表示以后将会更多机会地构建所内律师的交流平台,更好地为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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