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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身份证骗婚案件该如何起诉

案 情:

    刘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便使用其伙伴马某(已年满22周岁)的姓名等身份资料,结合自己的照片,伪造了署名为马某的身份证。 刘某持该身份证等资料与其女友李某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并有了孩子。2007年8月,马某准备与女友结婚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告知马某,马某已经与另一女子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而且其关系一直在存续,因而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诉讼时出现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以原告身份起诉与李某离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理由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当时办理登记的当事人是马某和李某,这在法律上已经确认了双方是夫妻关系。马某现要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马某只有先提起与李某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再与现在的女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马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虽然已提交了相关的资料,但是马某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要求的男女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要件。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应由马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某应以原告的身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刘某和李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评析: 

    一、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时,马某并未亲自到场,本人也未办理婚姻任何登记手续,因此,从婚姻法的角度讲,马某与李某并未在实质上成为夫妻,而且刘某与李某现在已经生育了小孩。

    二、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的马某均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马某如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既无法律依据,也达不到诉讼目的。

    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刘某与李某婚姻登记行为,侵害了马某结婚的合法权益,是对马某人身权的一种侵害,马某具有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依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前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男女双方,既要具备形式要件,又要具备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具备各项要件的男女双方,才予颁发结婚证。刘某提交伪造的身份证,马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下,婚姻登记部门就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显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对于该登记,法院依法应予撤销。故马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同时,法院对刘某与李某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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