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最新案例
          成案介绍
          精彩辩词
 
  最新公告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3月,是一所专业化高层次、精品化的律师事务所.所名“德纳”是本所创始人对本所建成精品化、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的殷切期。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本案是否应定为转化型抢劫
本案是否应定为转化型抢劫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9日11时需,被告人马尕西木窜至民和县西沟乡集市,将被害人冶有明停放在街道北面耕地内的“新感觉”牌150型两轮摩托车(价值2000元)撬锁行窃时,被在场人马买果、冶努尔等人发现,被告人马尕西木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即被马买果、冶努尔等人夺下并将其制服,后将被告人马尕西木扭送到西沟派出所。

    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处理;二是认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马尕西木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界定。依该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被告人要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这里所说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已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要求只要被告人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尕西木已实施了撬锁行窃的行为,已符合了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如何认定“当场”,又是本案的一个争议所在。转化型抢劫罪是从侵犯财产权向侵犯人身权递进转化的一个过程,侵犯财产行为在先,侵犯人身行为在后。被告人在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时,不但与先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时间紧密相联,前后连续,而且侵犯财产行为在向侵犯人身行为转化时需要空间上的延展。其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时的空间,可以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的同一场所,也可以是上述行为场所的延展。所以,“当场”应当是指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现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本案中,被告人在盗取摩托车时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人民群众当场使用凶器。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三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就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包括抗拒公安机关抓捕和人民群众的抓捕。本案被告人就是抗拒人民群众的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

    本案被告人在抗拒抓捕时,使用刀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情节。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 上一篇文章: 该情形能否构成自首

  • 下一篇文章: 伪造他人身份证骗婚案件该如何起诉
  • ©Copyright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亚逻辑网络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室 联系电话:0755-82805168